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