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