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