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通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通信等产业领域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信息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