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农药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