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