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药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农药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