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药生产第十三条有效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管理规范和使用国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的原料进行生产,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