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幼儿园招收不满三周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幼儿保育教育的规定。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和早期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相关规定举办的幼儿园从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