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幼儿园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及幼儿园工作人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