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幼儿园设立程序指引。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园许可。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