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得乱刻画、张贴。(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景点环境。(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