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诚信经营。(二)明码标价。(三)礼貌待客。(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五)不得强制交易。(六)不得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