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

(二)明码标价。

(三)礼貌待客。

(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五)不得强制交易。

(六)不得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