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