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委托时明确畜禽粪便、污水处置要求,并指导农户对畜禽粪便、污水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便、污水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