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保护区内的使用标准。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减少化肥的施用量。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肥、农膜等的使用,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定期监测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监测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