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