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入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清除,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导致物种扩散甚至诱发疫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