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世界自然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