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与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自治州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