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都有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制止的权利。对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