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变通规定第五条有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本变通规定实施前形成的当地公认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予以承认,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