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