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