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执行综合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