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