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泄露、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理;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在场不能及时清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