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鼓励优先选择评价良好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