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溯源。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