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溯源。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