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建设农村住房的居民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