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满足建设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