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建设单位使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