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标准砌筑围挡,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备设施;

(二)设置洗车槽、沉淀池、排水和消防等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消纳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

(三)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设备;

(四)配置必要的铺展、碾压、除尘等建筑垃圾消纳机械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制定消纳场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

(六)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七)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八)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