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居民自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社区建筑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按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