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居民建设房屋应当做好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