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四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报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