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