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

(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

(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八)对房屋建筑工地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垃圾,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