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排放量及相关核算资料,并提交运输、利用、处置合同或相应的资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