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条有效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利用现代技术对混凝土、金属、木材、沥青、砖块等废弃材料实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