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建化处理,是指在不改变住宅原有功能的前提下,对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住宅外立面,参照公共建筑外立面的做法进行设计与改造。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