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一)反映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功能;(四)其他具有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