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