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