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予以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