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山体景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矿、采石、取土、开垦等活动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生态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