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予以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