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和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观和内部主体结构。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