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