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